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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存在“超期”问题的原因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1 11:14)    点击:733

  取保候审存在“超期”问题的原因

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除了羁押,最常用的就是取保候审。取保候审是指: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通过申请批准,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,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、起诉、审判,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。

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。

  对此,一般理解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为一年。但有人却理解为三年,也即三机关各一年,并且实践中常常难以操作。一旦取保,候而不审。

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在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期间,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、起诉和审理。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,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

  解除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,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。

  但是,实践中,有些承办人员忙于侦查其他案件,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冷处理的方法,案件放置大半年甚至一年,引起当事人和家属不满。无罪不捕变为取保候审。

  在公安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中,除了批准逮捕的以外,还有一部分是不批准逮捕的案件,有以下三类情况:一部分属于无罪不捕;一部分属于存疑不捕,即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;还有一部分属于有罪不捕,即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。

  我们从某检察院了解到一个统计数据:无罪不捕案件中,40%以上案件被侦查机关采取过取保候审措施,有滥用取保候审之嫌。以解除取保候审替代撤销案件。这也是我们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。很显然,取保候审的解除并不能等同于案件撤销,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还没有最后结论。取保候审人员毕竟不被关押而是相对自由,所以,未能与羁押问题一样引起同等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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