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嫌聚众斗殴罪怎样取保候审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31 11:05) 点击:270 |
涉嫌聚众斗殴罪怎样取保候审 申请人:********律师事务所 ***律师 地 址:******** 联系电话:******** 申请事项:为犯罪嫌疑人*******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: 犯罪嫌疑人********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,于2010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******分局刑事拘留。受************的委托,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***律师担任*******的律师,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**********授权委托,***律师申请对********变更强制措施,改为取保候审。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: 一、对********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0条规定:“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,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方法,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,而有逮捕必要的,应即依法逮捕”。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1条第2项规定: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取保候审”。 根据以上两处《刑事诉讼法》条款的规定,可以看出,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,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。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,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。 首先对其取保候审后不会逃避法律追究,其家庭户籍地、实际居住地均在上海,在上海生活多年并有相关房产,其生活的圈子就在上海,客观上不致于逃到外地躲避法律追究,其母亲有能力对其行为进行监督,符合取保候审的“保证人”条件。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刑事侦查程序(后面详细阐述)。其次就取保侯审后的社会危险性而言,其本人以前无前科劣迹,更无暴力性犯罪,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出有因,且情况特殊,其并非主动挑衅斗殴,主观恶性不大(后面有详细阐述),根据其一贯的表现对其取保侯审,不会产生新的犯罪,也不会对他人产生人身危险。 综上,对******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、对******取保候审不致影响侦查程序 ******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案,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,使司法机关能尽快打击犯罪;同时充分说明了其悔罪态度。其到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,并能积极交代共同犯罪事实,以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所有犯罪事实。*******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自首。基于上述表现,如对其取保侯审,不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。 *******如取保候审,不会影响该案件的继续侦查。该案涉案人员大多归案,******对自己的事情供认不讳,相关犯罪事实也基本查清,证据基本固定,况且******客观上也未接触到其它证据,因此客观上无法、主观上也不会影响该案件的侦查。 三、********主观恶性不大 1、******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,此次涉嫌聚众斗殴罪,为初犯、偶犯。 2、其一贯表现良好,相关工作单位均开具有关证明。 3、******犯罪的诱因是为了争抢房产中介业务,从感情上来讲,这也可以理解;当然从法律上来讲,是应该受到惩罚的,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和普通的逞强斗狠的聚众斗殴有所区别。 4、********不是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,最多属于积极参加者,而且参加的原因也是对方的挑衅甚至伤害行为。其参与的时间也是第二次在店内。 5、对方有严重过错,在第一次小的纠纷基本解决的情况下,对方后仍*******所在店内殴打,********本人手臂上受伤,充分印证了被人殴打的事实。*********在被打后才发生斗殴的行为。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激情犯罪,主观恶性不大。 6、***********参与案件的时间短,并且没有直接造成他人伤害,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性不大。 综上,******主观恶性不大。 综上,对嫌疑人********采取取保候审,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,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,且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。这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,也符合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原则。 基于以上理由,并且结合本案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申请人认为:对犯罪嫌疑人*******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、合理和合情的,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。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*******取保候审、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,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。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*******分局 申请人:*******律师事务所 律 师: *** 二0一三年八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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